杭州飙车涉案人胡斌不能被媒体判处死刑
目前,媒体对杭州飙车案的报道几乎达到肆虐之势,对案件的监督也已经到了无孔不入的境地,但是,从法律层面来说,这对飙车涉案人胡斌来说未免是不公平的,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人在法院判决有罪之前都是无罪的,而从目前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胡斌不仅没有被作为一名无罪的公民对待,而且还被看成是罪大恶极的杀人犯,更有一种置之死地而后生的快感。
关于本案,如果胡斌当初开的不是跑车而是夏利、捷达,如果撞人的不是富家子而是平头百姓的话,我认为该案绝不会被媒体沸腾到今天的地步,跑车与富家子的结合给了媒体更多的发挥空间,但是无论怎样,媒体都不应成为仇富情节的代言。本文在这里并无意替富人进行怎样的辩解,而是在法律面前,并没有穷人与富人之分,也无跑车与捷达之别,我们所做的只能是尊重事实、尊重法律。以命抵命的民意并不能真正的体现公正,也并不能代表法律的判决,尽管法律对本案的交通肇事规定了较低的刑罚上限,但我们也只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任何超越法律规定的判决都只能造成冤假错案。
媒体从对明星绯闻的关注到对官员丑闻的监督,从一定层面上体现了新闻的更加自由,也反映了公众开始转变的胃口,媒体在某些案件的发现及处理方面确实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如近期比较火的林嘉祥案及习水嫖宿幼女案等一批官员的落马都和媒体的监督不无关系,他们在揭出这些背景深厚官员的恶行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公安机关的有效介入。但本案并不是林嘉祥、习水等案,媒体所做的也不再是对一些事实的揭露,而是在公安机关对本案进行勘查的过程中,就已经开始推波助澜。我们从众多的新闻报道中已经看到了现在对胡斌应该定什么罪及该怎么进行定罪的讨论,这是不应该也是极其不适当的。媒体作用的过份夸大在一定程度上将会影响司法的独立,对法官公平公正的裁判案件造成极大的干扰。因此,在本案进入法庭审判之前,我们只是希望媒体能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公正客观的报道,而对涉及到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的问题,希望能够尊重法律,等待法院的最终判决。
也许有人会拿本案和许霆案来对比媒体的作用。众所周知,媒体在许霆案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也左右了整个案件的改判,从无期徒刑到5年可谓是天壤之别。可以这么说,是媒体帮许霆造了势,也是媒体的炮轰对法院前期的判决进行了彻底的颠覆。但我们更应该知道,媒体对许霆案并不是一开始就积极地进行了介入,而是在许霆被宣判无期徒刑之后才开始地狂轰滥炸,另外,许霆案的最终判决结果也并没有超越现行法律的规定。法律并没禁止媒体对案件审判结果的监督,对于一些冤假错案,法律也规定了自身的审判监督程序,是允许任何人包括媒体对案件审判结果进行监督。而在杭州飙车案中,媒体的介入似乎有些操之过急,在法院判决之前就已经开始对涉案人指手画脚,恍惚胡斌还没有进入审查起诉程序就已经被媒体给判了刑,而且按现有法规对飙车涉案人胡斌进行判罚恍惚也已不能解除心头之恨。
从许霆案的判罚我们也已经注意到,目前我国法律方面的规定也并未做到百分之百公平公正,但是我们并不能因为法律在某些规定上的缺陷就逆法律而行,就不遵守法律,甚至与法律的规定背道而驰,这是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的,同时也极大的损害了法律的威严。过份夸大媒体及民意对案件的介入,最终导致的只能是媒体与民意在审判案件,将肯定会造成更多的冤假错案。所以,在法律进行修改、修订之前,我们并没有任何理由不遵守法律,不尊重法院的判决。
因此,在杭州飙车案的最终审判结果出来之前,媒体更应当做好自己的本质工作,更应该尊重事实、报道事实、反映事实,任何对案件定罪量刑的指手画脚都是不应该也是应当被禁止的。让我们共同期待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也希望肇事人最终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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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胡斌案后,很多人都发出愤怒的呼声,对政府的作为表示怀疑。本文单单从法律程序的公正上论证了舆论与法律正义的关系,在很多的声音中发人所未发,是好文章。但是法的意义是什么?汉代的《盐铁论·诏圣》说:“法者,刑罚也。所以禁强暴也。”可见在汉代的法律就注意到了法的意义在于对阶级社会中的上层社会有一定的约束。可是正因为胡斌是特权阶层的一份子,才会引发社会的愤怒。社会的和谐固然要草民守法,可是由于特权阶层的特权他们犯错的社会危害相比普通民众的危害更加大。所以特权阶层应该更加守法才是。我希望那些人更守法,也希望胡斌受到公正的审判。